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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監理範圍及適用對象 第二條 術語解釋 第三條 健康保險原則 第四條 國家健康保險政策 第五條 國家健康保險管理機構 第六條 衛生部在健康保險方面的職責 第七條 財政部在健康保險方面的職責 第八條 各級人民委員會有關健康保險的職責 第九條 健康保險組織 第十條 健康保險基金審計 第十一條 禁止的行為

第二章 健康保險的主題、支付水準、責任和支付方法

第十二條 健康保險投保人 第十三條 健康保險費與責任 第十四條 薪資、薪資、津貼是繳納醫療保險的依據 第十五條 健康保險的繳納方法

第三章 健康保險卡

第十六條 健康保險證 第十七條 健康保險卡的發行 第十八條 健康保險證的補發 第十九條 更換健康保險證 第二十條 健康保險卡的撤銷與暫時扣押

第四章 健康保險福利的範圍

第二十一条 健康保險參加者的待遇範圍 第二十二條 健康保險福利 第二十三條 不符合醫療保險條件的情況

第五章 為健康保險參與者組織體檢和治療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險範圍內的醫療檢查和治療設施 第二十五條 健康保險醫療檢查和治療合約 第二十六條 健康保險醫療檢查及治療登記 第二十七條 治療轉診 第二十八條 健康保險醫療檢查與治療程序 第二十九條 健康保險評估

第六章 支付體檢和治療費用 健康保險

第三十條 健康保險醫療檢查、治療費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十一條 健康保險醫療檢查和治療費用的支付 第三十二條 健康保險醫療檢查、治療費用的預付、支付、結算

第七章 健康保險基金

第三十三條 健康保險基金的形成來源 第三十四條 健康保險基金的管理 第三十五條 健康保險基金的使用

第八章 健康保險相關各方的權利和責任

第三十六條 健康保險參加者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健康保險參加者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 組織和個人繳納健康保險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繳納醫療保險的組織和個人的責任 第四十條 健康保險組織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 健康保險機構的職責 第四十二條 享有健康保險醫療檢查和治療設施的權利 第四十三條 醫療保險醫療機構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勞工代表組織和雇主代表組織的權利 第四十五條 職工代表組織和雇主代表組織的職責

第九章 醫療保險檢查、投訴、檢舉、爭議解決和違法行為處理

第四十六條 健康保險檢查 第四十七條 關於健康保險的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八條 健康保險糾紛 第四十九條 違規行為的處理

第十章 條款執行

第五十條 過渡性規定 第五十一條 實施的有效性 第五十二條 細則及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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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監理範圍及適用對象 第二條 術語解釋 第三條 健康保險原則 第四條 國家健康保險政策 第五條 國家健康保險管理機構 第六條 衛生部在健康保險方面的職責 第七條 財政部在健康保險方面的職責 第八條 各級人民委員會有關健康保險的職責 第九條 健康保險組織 第十條 健康保險基金審計 第十一條 禁止的行為

第二章 健康保險的主題、支付水準、責任和支付方法

第十二條 健康保險投保人 第十三條 健康保險費與責任 第十四條 薪資、薪資、津貼是繳納醫療保險的依據 第十五條 健康保險的繳納方法

第三章 健康保險卡

第十六條 健康保險證 第十七條 健康保險卡的發行 第十八條 健康保險證的補發 第十九條 更換健康保險證 第二十條 健康保險卡的撤銷與暫時扣押

第四章 健康保險福利的範圍

第二十一條 健康保險參加者的待遇範圍 第二十二條 健康保險福利 第二十三條 不符合醫療保險條件的情況

第五章 為健康保險參與者組織體檢和治療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險範圍內的醫療檢查和治療設施 第二十五條 健康保險醫療檢查和治療合約 第二十六條 健康保險醫療檢查及治療登記 第 27 條 治療轉診 第二十八條 健康保險醫療檢查與治療程序 第二十九條 健康保險評估

第六章 支付體檢和治療費用 健康保險

第三十條 健康保險醫療檢查、治療費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十一條 健康保險醫療檢查和治療費用的支付 第三十二條 健康保險醫療檢查、治療費用的預付、支付、結算

第七章 健康保險基金

第三十三條 健康保險基金的形成來源 第三十四條 健康保險基金的管理 第三十五條 健康保險基金的使用

第八章 健康保險相關各方的權利和責任

第三十六條 健康保險參加者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健康保險參加者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 組織和個人繳納健康保險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繳納醫療保險的組織和個人的責任 第四十條 健康保險組織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 健康保險機構的職責 第四十二條 享有健康保險醫療檢查和治療設施的權利 第四十三條 醫療保險醫療機構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勞工代表組織和雇主代表組織的權利 第四十五條 職工代表組織和雇主代表組織的職責

第九章 醫療保險檢查、投訴、檢舉、爭議解決和違法行為處理

第四十六條 健康保險檢查 第四十七條 關於健康保險的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八條 健康保險糾紛 第四十九條 違規行為的處理

第十章 條款執行

第五十條 過渡性規定 第五十一條 實施的有效性 第五十二條 細則及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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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第一條 監理範圍及適用對象 第二條 術語解釋 第三條 健康保險原則 第四條 國家健康保險政策 第五條 國家健康保險管理機構 第六條 衛生部在健康保險方面的職責 第七條 財政部在健康保險方面的職責 第八條 各級人民委員會有關健康保險的職責 第九條 健康保險組織 第十條 健康保險基金審計 第十一條 禁止的行為

二、健康保險的主題、支付水準、責任和支付方法

第十二條 健康保險投保人 第十三條 健康保險費與責任 第十四條 薪資、薪資、津貼是繳納醫療保險的依據 第十五條 健康保險的繳納方法

三、健康保險卡

第十六條 健康保險證 第十七條 健康保險卡的發行 第十八條 健康保險證的補發 第十九條 更換健康保險證 第二十條 健康保險卡的撤銷與暫時扣押

四、健康保險福利的範圍

第二十一條 健康保險參加者的待遇範圍 第二十二條 健康保險福利 第二十三條 不符合醫療保險條件的情況

五、為健康保險參與者組織體檢和治療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險範圍內的醫療檢查和治療設施 第二十五條 健康保險醫療檢查和治療合約 第二十六條 健康保險醫療檢查及治療登記 第二十七條 治療轉診 第二十八條 健康保險醫療檢查與治療程序 第二十九條 健康保險評估

六、支付體檢和治療費用健康保險

第三十條 健康保險醫療檢查、治療費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十一條 健康保險醫療檢查和治療費用的支付 第三十二條 健康保險醫療檢查、治療費用的預付、支付、結算

七、健康保險基金

第三十三條 健康保險基金的形成來源 第三十四條 健康保險基金的管理 第三十五條 健康保險基金的使用

八、健康保險相關各方的權利和責任

第三十六條 健康保險參加者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健康保險參加者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 組織和個人繳納健康保險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繳納醫療保險的組織和個人的責任 第四十條 健康保險組織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 健康保險機構的職責 第四十二條 享有健康保險醫療檢查和治療設施的權利 第四十三條 醫療保險醫療機構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勞工代表組織和雇主代表組織的權利 第四十五條 職工代表組織和雇主代表組織的職責

九、醫療保險檢查、投訴、檢舉、爭議解決和違法行為處理

第四十六條 健康保險檢查 第四十七條 關於健康保險的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八條 健康保險糾紛 第四十九條 違規行為的處理

十、條款執行

第五十條 過渡性規定 第五十一條 實施的有效性 第五十二條 細則及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