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全民健康保險法目錄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立法目的,確立全民健保為強制性社會保險
- 第二條:名詞定義(保險對象、眷屬、扣費義務人等)
- 第三條:政府負擔保險經費比例與撥補
- 第四條:主管機關
- 第五條:全民健康保險會(健保會)職權、組成、運作
- 第六條:爭議審議機制與資訊公開
第二章 保險人、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 第七條:保險人
- 第八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之納保資格
- 第九條: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之納保資格
- 第十條:被保險人分類
-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類別限制與眷屬投保限制
- 第十二條:眷屬投保與退保
- 第十三條:非保險對象與退保
- 第十四條:保險效力起訖
- 第十五條:各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
- 第十六條:健保卡製發與運用
第三章 保險財務
- 第十七條:保險經費分擔
- 第十八條:第一類至第三類保險費計算
- 第十九條:投保金額分級表
- 第二十條: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
- 第二十一條:投保金額調整與申報
- 第二十二條: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
- 第二十三條:第四類至第六類保險費計算
- 第二十四條:保險費率審議
- 第二十五條:保險財務精算
- 第二十六條:保險給付範圍調整
第四章 保險費之收繳及計算
- 第二十七條:保險費負擔比例
- 第二十八條:政府欠費還款計畫
- 第二十九條:眷屬人數計算
- 第三十條:保險費繳納方式與時程
- 第三十一條:補充保險費計收
- 第三十二條:補充保險費費基
- 第三十三條:補充保險費率
- 第三十四條: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
- 第三十五條:保險費滯納金與移送執行
- 第三十六條:保險費分期繳納與協助
- 第三十七條:暫行停止保險給付
- 第三十八條:負責人清償責任
- 第三十九條:保險費與滯納金優先權
第五章 保險給付
- 第四十條:保險醫療服務提供與依據
- 第四十一條:醫療服務與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 第四十二條:醫療服務與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訂定原則
- 第四十三條:門診與急診費用部分負擔
- 第四十四條: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 第四十五條:特殊材料給付與差額負擔
- 第四十六條:特殊材料差額調整
- 第四十七條:住院費用部分負擔
- 第四十八條:免部分負擔
- 第四十九條:低收入戶部分負擔補助
- 第五十條:部分負擔繳納與暫行停止保險給付
- 第五十一條:不列入保險給付範圍項目
- 第五十二條:不適用保險之事故
- 第五十三條:不予保險給付
- 第五十四條:不符規定醫療服務費用不得收取
- 第五十五條:自墊醫療費用核退
- 第五十六條: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期限
- 第五十七條:自墊醫療費用重複申請限制
- 第五十八條:退保後保險給付與費用返還
- 第五十九條: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權利限制
第六章 醫療給付費用總額
- 第六十條: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
- 第六十一條: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協議訂定與分配
- 第六十二條:醫療服務點數與藥物費用申報與核付
- 第六十三條:醫療服務審查
- 第六十四條:可歸責於醫師之費用核減
- 第六十五條:醫藥分業實施
第七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 第六十六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 第六十七條:保險病房設置
- 第六十八條:不得自立名目收費
- 第六十九條:健保卡查核
- 第七十條:不得無故拒絕就醫
- 第七十一條:處方交付與存放
- 第七十二條:抑制資源不當耗用
- 第七十三條:財務報告提報與公開
- 第七十四條:醫療品質資訊公開
- 第七十五條:藥品交易契約
第八章 安全準備及行政經費
- 第七十六條:安全準備來源與用途
- 第七十七條:基金運用
- 第七十八條:安全準備總額
第九章 相關資料及文件之蒐集、查閱
- 第七十九條:相關資料提供
- 第八十條:文件或資料提供與訪查
第十章 罰則
- 第八十條之一:危害核心資通系統設備之刑責
- 第八十條之二:危害核心資通系統功能之刑責
- 第八十一條: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等之罰鍰
- 第八十二條:違反不得自立名目收費規定之罰鍰
- 第八十三條:不予特約
- 第八十四條:投保單位未辦理投保手續或未負擔保險費之罰鍰
- 第八十五條:扣費義務人未扣繳補充保險費之罰鍰
- 第八十六條:保險病房設置不足之罰鍰
- 第八十七條:藥品交易契約未符合規定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