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全民健康保險法摘要
以下是根据您提供的文件内容,按照条文顺序逐一制作的《全民健康保险法》摘要:
第一章 總則
- 第1條:立法目的,增进全体国民健康,提供医疗服务。
- 第2條:定义了保险对象、眷属、扣费义务人等术语。
- 第3條:政府每年度负担保险总经费的比例规定。
- 第4條:主管机关为卫生福利部。
- 第5條:健保会的职责和组成,以及其决策过程。
- 第6條:保险争议的申请审议和处理程序。
第二章 保險人、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 第7條:保险人为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
- 第8條:规定了应参加保险的资格条件。
- 第9條:在台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的参加资格。
- 第10條:被保险人的分类及其定义。
- 第11條:不同类别被保险人之间的转换限制。
- 第12條:被保险人眷属的投保规定。
- 第13條:不属于保险对象的情形。
- 第14條:保险效力的开始和终止。
- 第15條:各类被保险人的投保单位。
- 第16條:健保卡的发放和管理。
第三章 保險財務
- 第17條:保险经费的分担。
- 第18條: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和上限。
- 第19條:投保金额的分级和调整。
- 第20條: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的投保金额。
- 第21條:投保金额的调整通知。
- 第22條:第三類被保險人的投保金额。
- 第23條:第四類至第六類保險对象的保险费。
- 第24條:保险费率的审议和调整。
- 第25條:保险财务的精算。
- 第26條:调整保险给付范围的方案。
- 第27條:保险费负担的计算。
- 第28條:政府未依规定负担保险费的还款计划。
- 第29條:第一類被保險人的投保单位或政府应负担的眷属人数。
- 第30條:保险费的缴纳规定。
- 第31條:补充保险费的计收。
- 第32條:未具投保资格者的告知义务。
- 第33條:补充保险费率的调整。
- 第34條:第一類被保險人投保单位的补充保险费。
- 第35條:保险费及滯納金的徵收与滯納金上限。
- 第36條:经济困难者的分期缴纳。
- 第37條:暫行停止保險給付的情形。
- 第38條:投保单位或扣费义务人积欠保险费的清偿责任。
- 第39條:保险费、滯納金的优先权。
第五章 保險給付
- 第40條:保险医疗服务的提供和医疗办法。
- 第41條:医疗服务给付项目及支付标准的制定。
- 第42條:医疗服务给付项目及支付标准的訂定原则。
- 第43條:保险对象自行负担的费用比例。
- 第44條: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给付。
- 第45條:特殊材料的给付上限。
- 第46條:藥品價格的调整。
- 第47條:住院费用的自行负担比例。
- 第48條:免自行负担费用的情形。
- 第49條:低收入戶成员的医疗费用补助。
- 第50條:保险对象自行负担费用的缴纳。
- 第51條:不列入保险给付范围的项目。
- 第52條:不适用本保险的事故。
- 第53條:保险人不予给付的情形。
- 第54條:医疗服务费用的收取限制。
- 第55條:申请核退自墊醫療費用的条件。
- 第56條:申请核退自墊醫療費用的期限。
- 第57條:不得重复申请或受领核退的规定。
- 第58條:退保后的处理。
- 第59條:受领核退自墊醫療費用的权利限制。
第六章 醫療費用支付
- 第60條: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的擬訂。
- 第61條: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方式的協議。
- 第62條: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藥物費用的申報。
- 第63條: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品質的審查。
- 第64條:處方藥品費用的核減。
- 第65條:分階段實施的規定。
第七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 第66條:醫事服務機構申請特約的規定。
- 第67條:特約醫院病房的設置基準。
- 第68條:醫療給付的費用收取限制。
- 第69條:健保卡的查核。
- 第70條:提供適當醫療服務的義務。
- 第71條:處方的交付。
- 第72條:抑制資源不當耗用的改善方案。
- 第73條:財務報告的提供和公開。
- 第74條:醫療品質資訊的公開。
- 第75條:藥品費用的申報和書面契約。
第八章 安全準備及行政經費
- 第76條:安全準備的提列和來源。
- 第77條:基金的運用方式。
- 第78條:安全準備總額的原則。
第九章 相關資料及文件之蒐集、查閱
- 第79條:資料的請求和提供。
- 第80條:資料的調閱、訪查、查詢。
第十章 罰則
- 第80-1條:危害核心資通系統的罰則。
- 第80-2條:危害核心資通系統功能正常運作的罰則。
- 第81條:不正當領取保險給付的罰鍰。
- 第82條: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罰鍰。
- 第83條:特約限制的處罰。
- 第84條:投保手續違反的罰鍰。
- 第85條:扣繳保險費違反的罰鍰。
- 第86條:保險病房設置基準違反的罰鍰。
- 第87條:書面契約違反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