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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立法目的:增進全體國民健康,提供醫療服務。
- 保險性質:強制性社會保險。
- 政府責任:每年度負擔保險總經費的一定比例。
- 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
- 健保會職責:處理保險費率、給付範圍等議題。
第二章 保險人、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 保險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保險對象資格:包括具有國籍且符合特定條件的個人。
- 被保險人分類:根據職業等標準分為六類。
- 投保單位:根據被保險人類型,有不同的投保單位。
第三章 保險財務
- 經費分擔:保險經費由中央政府、投保單位及保險對象共同承擔。
- 保險費計算:根據被保險人的投保金額及費率計算。
- 投保金額:由主管機關訂定分級表,並由行政院核定。
- 保險費率:由保險人與健保會協議後,由主管機關核定。
第四章 保險費之收繳及計算
- 保險費負擔:根據被保險人類型,有不同的負擔比例。
- 保險費繳納:明確了保險費的繳納方式和時間。
- 滯納金:對於逾期繳納保險費的滯納金規定。
第五章 保險給付
- 給付條件:保險對象在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時,依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 給付項目: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的制定。
- 自行負擔: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的部分費用。
- 核退自墊醫療費用:對於特定情況下的自墊醫療費用,保險對象可以申請核退。
第六章 醫療費用支付
- 醫療給付費用:由主管機關擬訂並經行政院核定的年度總額。
- 分配方式: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的分配比率和藥物費用的相關規定。
第七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 特約機構:醫事服務機構申請成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的條件和程序。
- 醫療服務提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提供的醫療服務和相關義務。
第八章 安全準備及行政經費
- 安全準備:為平衡財務,應提列的安全準備及其來源。
- 基金運用:保險基金的合法運用方式。
第九章 相關資料及文件之蒐集、查閱
- 資料請求權:保險人可請求相關機關提供必要資料。
- 資料管理:保險人應妥善管理所取得的資料。
第十章 罰則
- 非法行為:對於危害保險系統或資料的非法行為,明確了相應的刑事處罰。
- 不正當行為:對於以不正當方式領取保險給付的行為,規定了罰鍰。
第十一章 附則
- 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參加職業災害保險的相關規定。
- 汽車交通事故:保險對象在汽車交通事故中的權益。
- 經濟困難補助:對經濟困難保險對象的貸款或補助。
附則
- 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以上摘要提供了《全民健康保险法》各章节的核心内容和规定,涉及保险的基本原则、对象、财务、医疗服务、罚则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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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目的: 增進全民健康,提供醫療服務 (第1條)
- 性質: 強制性社會保險,於保險有效期間提供醫療給付 (第1條)
- 名詞定義: 包含保險對象、眷屬、扣費義務人等 (第2條)
- 政府負擔: 每年至少負擔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36% (第3條)
-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 (第4條)
- 全民健康保險會 (健保會): 負責保險費率、給付範圍、醫療費用總額等審議及諮詢 (第5條)
- 爭議審議: 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處理保險相關爭議 (第6條)
第二章 保險人、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 保險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第7條)
- 保險對象: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符合特定條件者,如設籍台灣、有一定雇主等 (第8條、第9條)
- 被保險人類別: 分為六類,包含受僱者、自營作業者、農漁民、軍公教人員、低收入戶等 (第10條)
- 眷屬加保: 隨同被保險人辦理,特定情況可例外處理 (第12條)
- 退保條件: 失蹤滿六個月或不具備保險資格者 (第13條)
- 投保單位: 依被保險人類別有所不同,如服務機關、職業工會、農漁會等 (第15條)
- 健保卡: 具電子資料處理功能,存放保險對象資料 (第16條)
第三章 保險財務
- 保險經費來源: 由中央政府、投保單位及保險對象分擔 (第17條)
- 保險費計算: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依投保金額及費率計算;第四類至第六類依每人平均保險費計算 (第18條、第23條)
- 投保金額分級: 依主管機關擬訂之分級表,最低級與基本工資相同 (第19條)
- 投保金額調整: 依所得調整,且不得低於其他社會保險之投保薪資 (第21條)
- 保險費率審議: 由健保會審議,以6%為上限 (第18條、第24條)
- 財務精算: 至少每五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25年 (第25條)
- 給付範圍調整: 當安全準備不足或財務失衡時,可調整給付範圍 (第26條)
第四章 保險費之收繳及計算
- 保險費負擔比例: 依被保險人類別有所不同,政府提供部分補助 (第27條)
- 保險費繳納: 按月繳納,投保單位負責扣繳 (第30條)
- 補充保險費: 對特定收入超過一定金額者,按補充保險費率計收 (第31條)
- 滯納金: 未依期限繳納保險費,加徵滯納金 (第35條)
- 分期繳納: 經濟困難者可申請分期繳納或貸款補助 (第36條)
- 暫行停止給付: 對有能力繳納卻拒繳者,可暫停給付 (第37條)
- 保險費優先權: 優先於普通債權 (第39條)
第五章 保險給付
- 保險給付: 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時,提供醫療服務 (第40條)
- 醫療服務及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由相關單位共同擬訂,並考量醫療需求、品質及財務平衡 (第41條)
- 醫療科技評估: 對於高風險、昂貴或有不當使用之虞的醫療服務及藥物,應先進行評估 (第42條)
- 部分負擔: 門診、急診及住院皆需部分負擔,特定情況可減免 (第43條、第47條、第48條)
- 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及提升醫療品質 (第44條)
- 特殊材料: 部分需自付差額,並逐步調整至合理價格 (第45條、第46條)
- 不予給付項目: 包含預防接種、美容手術、成藥等 (第51條)
- 不予保險給付情況: 包含不當重複就醫、不符醫療必要等 (第53條)
- 自墊醫療費用核退: 特定情況下可申請核退 (第55條)
第六章 醫療給付費用總額
- 醫療給付費用總額: 由主管機關擬訂範圍,經健保會協議後核定 (第60條、第61條)
- 總額支付制度: 依照協議總額及點數核付醫療費用 (第62條)
- 醫療服務審查: 遴聘專家進行審查,並據以核付費用 (第63條)
第七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提供本保險醫療服務的機構,需經保險人審查合格 (第66條)
- 保險病床: 特約醫院需設置一定比例的保險病床,並每日公布使用情形 (第67條)